认定单位:深圳市发改委;文件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7〕7号)2017年10月30日。
1、奖励措施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
(2)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认定条件
新设立企业: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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