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国家法治化进程加速推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力度。企业财税,也成为各大企业家不得不了解学习的一门课程。财税合规与内控,财务规划,股权激励,纳税评估,税务诊断等等,内容复杂,各种政策法条生涩难懂,让不少老板头疼。
老板有问题,百丰来帮您,前海百丰特为老板们开辟了一个新专栏,邀请了高级经济师、研究员、教授、深圳市领军人才、津贴专家——钱志平,深度解析企业财税,为您解答企业财税的困惑,指导企业财税健康发展,让企业茁壮成长。
钱志平简介
百丰首席专家—税务、培训及架构方向
钱志平,高级经济师、研究员、教授、深圳市领军人才、津贴专家;深圳市蛇口税务局原副局长、深圳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上市顾问、财务顾问、税务顾问,是百丰首席专家,专攻于税务、培训及架构方向。
关于股权激励适用税收政策的专业分析
一、 企业股权激励类型有哪些?
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些互联网公司,一入职或者成为核心人物,公司会分配一部分股权,以起到激烈员工创造更大价值的作用。其实,企业股权激励的类型有很多,类型不同最后获得的收益也有所不同。
(一) 按照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标的途径的不同,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前者指企业(激励实施主体)将激励标的直接授予激励对象本人;
后者则是通过一个持股平台先将激励标的移至一个类似的“代持机构”,激励对象通过认购该持股平台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方式获得企业激励标的的控制权。
(二) 按照激励工具的不同,分为期权激励、股权增值权激励、限制性股权激励、股权奖励激励。具体含义和激励操作规则请参考财税(2016)101号文。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工具相应演变为股票激励,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
(三) 按照激励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主要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主要适用财税(2005)35号文、财税(2009)5号文、国税函(2009)461号文等。
(四) 按照激励标的来源的不同,分为股权增发、大股东让渡、技术投资入股等。
(五) 按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不同,分为递延纳税型股权激励和非递延纳税型股权激励。前者只在激励标的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后者则在激励标的取得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激励标的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二、 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要如何缴纳?
(一)根据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的最大区别是递延政策和非递延政策。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激励方式。
递延政策允许激励对象在取得激励标的时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待激励标的具备转让条件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也就是所说的一次性纳税;
非递延政策则要求激励对象在取得激励标的时按照工薪所得缴纳一次个税,转让激励标的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一次个税,也就是所说的两次纳税。
2.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主要集中于其激励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税递延型股权激励需具备7个条件[参见财税(2016)101号文],凡不同时具备这7个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不得享受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只能按非递延政策计算缴纳个税。
(三)税法中定义的股权激励与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指引的股权激励存在明显差异,最突出的差异之处体现在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在税务上并不被视为真正的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三、 间接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适用存在争议和分歧时,税务部门对该种激励模式的个税递延纳税基本持否定观点。
(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只适用于直接股权激励模式。
其核心依据是,只有在直接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收益才是激励实施主体的利益让渡,即实施主体股权的直接控制权转让。
而激励对象间接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激励收益并不直接体现在激励对象对激励实施主体的直接控制,只能是一种间接控制,因而不符合递延纳税的法定条件。
(二)按照现有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并不是税法中所认定的真正的股权激励。
虽然现行会计准则中的股份支付准则对股权激励采用了广义的规则定义。
但税务中的股权激励明显采用了狭义解释,即只认可直接激励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间接激励不能适用。这也是一个新的税会差异,目前没有清晰的协调指引机制。
四、 间接股权激励税收如何税务筹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这方面的最大问题是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设立的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如果上市后继续保留,其获得的股息分红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政策。
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权也不能享受资本利得个税免税政策。因此,是否设立持股平台、设立怎样的持股平台需要充分论证,不可盲目轻率。
(二)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争取如何让税务部门接受递延纳税的个税政策适用。这一问题需要和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沟通,并积极争取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层面获得支持。
(三)如果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个税优惠,同时出于管理、成本、表决权等因素也不愿意采用一对一的直接股权激励模式,就要直面一些实质性税务问题。
一是持股平台如何获得激励主体的股权,企业低价发行股份或大股东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持股平台在税务上如何规避风险?
二是持股平台获得的低价股权如何分解转移给激励对象,注资认缴还是股权受让?如果是后者,又要视为一次股权转让,而且实质上是自己把股权转让给了自己,这种左手倒右手的股权转让有无意义,是否面临税务调整?
三是企业或大股东的纳税义务。特别是大股东如果将自己的股权低价或零对价让渡给持股平台,然后再分解输送给员工,其个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风险,而且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具合理目的超低价转让股权而被调整的风险。
五、如何解决设置股权激励机制中涉及的问题?
(一)上市前员工激励尽量采用直接激励模式,上市后如果采用回购股票、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再搭建持股平台。
(二)非上市公司个税递延股权激励合规需要从法定条件上进行优化设计。
(三)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之前,应避免高溢价融资,既对外高溢价融资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完成后实施。
(四)如果采用大股东低价或零对价让渡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不管是直接激励还是间接激励,都存在被税务调整的可能性,交易最好以低价发行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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