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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了解哪些事项?
新闻来源:http://www.qianhaibaifeng.com/ 更新时间:2020-10-20 13:49

  现如今,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各行各业的企业都普遍存在着开展税务筹划的诉求。这对于科技类企业来说也是如此。不过,由于不同行业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所需制定的筹划方案不同、筹划方法各异。由此,广大科技公司也就对科技类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所需了解事项颇为关注。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说明。

  1、科技类企业经营期间面临的税务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科技企业投入资金大,政策更新慢,增值税限制企业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能提供专票来抵扣,导致税负成本增加的情况。

  (2)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收窄,且技术开发成本较高,科研人员的个税偏高。

  (3)孵化器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收窄,很多企业实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科技类公司开展税收筹划是一个十分明智的选择。

  2、科技类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采取的办法

  一般来说,科技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选取的筹划办法主要有:

  (1)内部设立研发部门;

  (2)将技术研发部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的研发中心,并作为企业的子公司,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技术研发。

  举例来说:

  如企业选取方案1,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为50万元,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5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450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

  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小于每年应纳税所得税2000万元。可抵税990*33%=326.7(万元)。

  如企业选取方案2,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则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1+10%)=33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30+330*50%=49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1+10%)=396(万元);

  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98万元,即可税前扣除额为594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1089万元,可抵税1089*33%=359.37(万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科技类企业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选择,其还需根据自身经营实际以及筹划目标来综合决定。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来说,其有必要对税收筹划相关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财税代理机构进行详情咨询或业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