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官方解读版2018-3-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解读:这次的试点重点在于便利化三个字,所以大家在理解及执行这个试点政策的时候,牢记试点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便利实体经济和服务企业,这样有助于我们理解后续的小问题,本项试点主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和升级,16号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及结汇的政策,这个文件是对资本项下的三项资本项目的结汇进行了简化,从之前的支付结汇制变成了现在的意愿结汇制,但是在支付的时候还是需要大家去逐笔的审核单据,那我们此项的试点政策就是在汇发16号文的基础上,让大家在支付的环节不用事前逐笔的审核材料,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起到一个便利化的目的。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限定在前海合作区内。
解读:这里的前海合作区,指的是14.92平方公里的范围,不是指自贸区,这里并没有包括蛇口片区,这也是出于前海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先行先试的考虑,所以大家在办理业务的时候要缕清试点业务的边界范围,注意审核企业的注册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解读:此项试点的大前提,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做便利化的改革,所以重点突破是在便利化,对于其他方面,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还是和现行外汇局下发的文件是一致的,没有做突破,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定义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里面的第六条,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对资本金有一个定义是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也就是说资产变现账户和再投资账户也可以适用于本次试点,不仅仅是资本金。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包括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里的钱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的钱。另外本细则所说的资本项目收入没有强调一定是外汇收入,也没有强调要剔除人民币,所以本项试点既可以做人民币的,也可以做外汇的。这是大家要注意的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指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内,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并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港资企业。
解读:是对“试点企业”做了一个定义及设置了一个门槛,设立这个门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本次的试点政策可以真正的服务实体经济,就是有实际经营的企业设置纳税额10万元人民币,其实是一个很低的门槛。另外,上面提到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非金融企业,这个的意思是如果你是贸易企业而且是A类那就可以做,不是贸易企业可以不用参考这点。这条是界定了试点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是指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
解读:本次试点是在现有外汇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做的便利化改革和推进,所以《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还是之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那个,没有简化和创造一个新的支付命令函,所以在办理业务的时候还是用回原来的那个。
第六条 试点企业可选择深圳市内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解读:很多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前海,实际办公多数还是在深圳其他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办理业务,企业在深圳辖区内的银行皆可办理。
第七条 试点企业试点业务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解读:这条就是对资金使用规范的要求,按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八条 外汇局对试点企业试点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
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解读:根据目前的国际收支形势,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也就是说企业100%的资本项目收入均可参与试点,日后如果有宏观审慎系数调整,如小于1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九条 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时,需如实向经办银行填报资金用途,并对“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承诺。
解读:这个就是要求企业对自身的行为做一个承诺,目前本次试点没有定性的承诺书模板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出具一个即可。
第十条 试点企业需留存近两年对外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解读:此项试点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不需要事前逐笔的提交实质审核材料,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进行真实性的承诺,企业还是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方式就是要留存近两年对外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便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第十一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试点企业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涉嫌违规行为,将取消试点业务资格,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准则,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不定期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尽职审查不深入、事后监督不到位、应报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银行试点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银行需按季度汇总试点业务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由各分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上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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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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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季度: 20___年__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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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名称 |
资本项目收入种类 |
收入币种 |
支付日期 |
支付币种 |
支付金额
(折万美元) |
对手方名称 |
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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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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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本项目收入种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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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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