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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新闻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9-03-25 15:55

  本次主要针对综合试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深前海规〔2018〕8号)。

  一、修改第二十五条(五)项

  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五)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前海管理局形成项目扶持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前海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修改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前海管理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本条修订主要是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试点项目扶持效率。本条修订,主要基于自2017年起已不再安排中央资金,后续项目扶持资金都是从我局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因此将《办法》中有关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改为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修订第二十九条,将其拆分为新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将《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前海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项目因故终止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已开支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处置;由此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规模投资原则上应与原核定的规模总投资相符。实施单位确需调整的,参照评审程序,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申请调整规模总投资的,调整后的规模总投资不得低于原核定的70%,扶持资金按等比例予以核减。

  (二)申请调整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等内容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审核定。

  (三)调整后的规模总投资高于原核定规模总投资的,扶持金额不予追加。

  第三十条 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终止的,实施单位应将全部扶持资金退回监管账户,已提取使用的扶持资金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项目终止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一)新第二十九条修订原因。主要是明确了试点项目中期调整的具体操作路径,以便管理人操作。本条具体的修订如下:

  1.关于规模总投资调整。对于申请规模总投资调减的,允许项目单位按照不低于评审核定规模总投资70%的比例进行调整,并依调整后的比例退回相应扶持资金。依据如下:一是参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7〕1号,下称《验收指引》)关于验收合格的最低标准“建设投资不低于评审核定的70%”规定;二是咨询了试点项目有关行业专家,据其依据行业经验判断,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在预算规划的30%范围内波动是较为正常的。

  2.关于考核指标调整。相较于规模总投资的调整涉及退还扶持资金,属于合同履行目地调整不同,考核指标的调整仅仅涉及合同履行方式的变动,且其实施过程中受到经济形势、科技创新及政策调整等的影响非常大。只要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因此允许企业基于自身实际进行考核指标的调整,由管理部门根据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及行业运行实际据实核定。

  (二)新第三十条修订原因。本条修订主要基于实施单位由于政策调整、科技创新等不可预见因素变化导致其试点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更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为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允许该类项目单位申请提前终止,并退回扶持资金。同时,对于已提取的扶持资金,要求实施单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本带息退回,主要是基于规避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考量。

  三、删除第三十三条

  本条内容已在新修订的第二十九条进行了规定,因此予以删除。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