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经营异常]一、什么是经营异常
深圳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吊销制度之外,创设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定义为: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这种做法是借鉴了香港公司登记管理中的除名制度。把违反商事登记规定的深圳公司放到一个叫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库里,在这个名录里的企业,满3年列为严重失信违反企业,未满5年因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恢复企业正常,满5年则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只能清算注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比较人性化,可以根据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恢复企业正常经营状态,而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不会被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企业恢复正常后还可以继续注册公司,不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和法人也纳入征信体系,受信用约束。
[深圳公司经营异常]二、经营异常的原因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主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逾期未申报年报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可能在工商部门双随机抽查的时候会有部分企业出现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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