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解决商事主体退出难问题。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规定》将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经营异常满三年且近三年未申报纳税或吊销满三年的商事主体作出公告除名决定。
新增专门法条惩治商事登记违法行为
起草说明显示,目前,商事主体登记效率显著提升,呈现爆发式增长,体现出“放”的要求充分落实,但“管”的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商事登记主体退出机制方面,原来的永久经营异常目录等制度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存在较大数量“僵尸企业”。此外,原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年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方面有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衔接。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将“营业期限”和“出资总额”从登记事项中删除,但商事登记机关仍从章程、协议或申请书中采集数据并对外公示;将备案事项中“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备案事项删除。《规定》还借鉴香港的公司秘书制度,增加“指定联系人”作为备案事项,主要解决监管过程中常常遇到商事主体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等问题。
此外,为使深圳成为全国设立商事主体最便利的城市,本次修法借鉴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商事主体提交材料的简便化,对商事主体设立提交材料大幅简化,成为此次修法亮点之一。具体来说,《规定》删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申请材料,免除提交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任职文件,去掉兜底条款,删除“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前置审批行业。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增加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申请人及中介机构的惩戒措施,并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依法撤销。
允许对前海暂无实际经营地的企业进行托管
前海发展初期,受制于前海片区没有大量充足的成熟物业供商事主体入驻使用的现状,采取了由前海商务秘书企业为前海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临时政策,促进前海企业的井喷式发展。
但是随着前海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企业数量的激增与高比例的企业住所托管也给后期的发展和政府监管带来一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前海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难以找到企业;对于商务秘书企业和托管对象不履行相应义务时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缺乏制约,不利于前海企业健康发展和管理部门予以规范。
基于此,《规定》显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在前海尚不具备实际办公场所时,允许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分离,登记地址由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实际经营地址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档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督促托管对象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按时申报年报、依法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等。
值得关注的是,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作为本次修法的重大亮点,将大量长期不经营的“僵尸”商事主体便利地清出市场。《规定》借鉴香港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及浙江等地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可对经营异常满三年且近三年未申报纳税或吊销满三年的商事主体,经公告等程序后作出除名决定,被除名的商事主体视同注销。
“与其他省市除名制度相比较,珠海、厦门和海南的商事登记条例只是对商事主体名称剔除,但主体资格未灭失;而深圳的除名制度视为注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申请注销完全一样,可彻底解决商事主体退出难问题。”起草说明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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