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2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深前海规〔2019〕5号),为做好2019年度前海合作区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二、申报主体
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为申报主体。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条件
1.具备下列身份条件之一:具有外国国籍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2.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前海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3.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8年度在前海工作需连续满90天。
5.2018年度在前海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6.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者属于前海注册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具备此两种身份之一者。
四、申请程序
(一) 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任职情况进行核实。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企业专属网页”选择广东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enterprise,注册并登录进入“前海人才奖励申报系统”,选择“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税补贴申报”界面,填报单位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扫描附件。单位申报资格经预审通过后,填报本单位申请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扫描附件。
(三)提交材料。单位及员工网上申报通过后,在系统打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及承诺书》等材料一式一份,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材料原件提交至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综合办公楼A栋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A201室26-29受理窗口(可接受快递邮件递交材料,邮寄地址同上)。
(四)前海管理局审核。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形成人才认定与补贴发放初审意见。
(五)部门审核。前海管理局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六)公示结果。相关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后,前海管理局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向相关人才出具正式认定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前海管理局向相关人员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
(七)补贴审核拨付。前海管理局形成正式补贴方案,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材料。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其他机构提供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执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扫描件1份。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扫描件各1份。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扫描件各1份。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扫描件各1份。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扫描件各1份。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前海管理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申请人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类职务的正式任职文件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的资质证明材料。提供以上材料之一扫描件1份。
(四)申请人与申报单位工作关系及2018年度在前海工作已连续满90天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前海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其他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辖区内);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前海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提供以上材料之一扫描件1份;
(2)申请人所在前海企业、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1份。证实该申请人2018年度在前海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前海工作时间是否连续满90天等。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前海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扫描件1份;
(2)申请人个人声明扫描件1份。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前海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2018年度在前海工作是否连续满90天等;
(3)独立个人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1份。
申请人在2018年度内为多于一个前海雇主、前海接收企业或前海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五)申请人2018年度工资表扫描件1份(盖公司财务章)
(六)2018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盖有公司财务章)、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使用单位账号在电子税务系统打印并扫描上传)扫描件各1份。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在空白处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扫描件1份。
(八)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款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附则
(一)此次申报针对2018年度前海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进行财政补贴。
(二)享受2019年度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得重复享受同一时间段内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1.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三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3.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4.申报时,申报个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请人及申报单位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贴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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