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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新闻来源:前海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08 09:56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首次总部企业认定受理:

  4月1日-4月26日

  其他扶持申请:5月8日起滚动受理,分批次审批

  二、申报材料(*号为必备材料)

  (港资企业总部根据认定类型提供相同的材料)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集聚扶持的材料清单

  * 1.前海总部企业认定集聚申请书

  * 2. 承诺函

  * 3. 营业执照 

    4. 与一、二级前海子公司合并申报的,提供股东信息证明,以及根据申报类型同时提交合并子公司的同类型材料

  * 5. 申请人还须根据申请总部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综合型企业总部/港资综合型总部

  (1)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2)深圳市发改部门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3)如与市政府另有签订协议的,同时提交协议

  (4)申请港资综合型总部的,需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金融企业总部

  (1)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批准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2) 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深圳市金融总部认定文件获金融总部认定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3)深圳市金融部门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 申请搬迁费用扶持的,同时提交金融部门搬迁费用资金到账凭证

  (4)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现代物流总部 / 港资现代物流总部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2)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3) 能够反映上一年度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的行业分类专项审计报告

  其他功能型总部 / 港资其他功能型总部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如纳税1亿以上仅提交此项)

  (2)以下材料提交其一: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 上两个年度前海纳税证明上三个年度前海纳税证明

  - 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 股东信息证明、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信息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信息(上年度)

  - 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管理产品相关协议

  专业机构总部 / 港资专业机构总部

  (1) 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2)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 执业许可证或其他专业资质证书

  独角兽总部

  (1)融资协议

  (2)资金入账凭证

  (3)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港资企业总部

  港资企业总部申请人除了根据总部类型提交的相应材料外,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

  (2)股东信息证明

  跨国企业区域总部

  (1)外国投资者备案证明(备案信息或备案回执)

  (2)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3)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1)投资备案证明

  (2)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实缴注册资本相关证明

  参照相应总部待遇

  (1)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或上两年度前海纳税证明

  (二)贡献扶持申请材料

  * 1.前海总部企业贡献扶持申请表 

  * 2.承诺函 

  * 3.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三)总部空间扶持申请材料

  * 1.前海总部企业空间扶持申请书

  * 2.承诺函 

  * 3.购房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发票

    4.深圳市内无房证明(申请租金补贴的提供)

  (四)总部人才贡献扶持申请材料

  1. 个人贡献扶持

  * 前海总部企业人才贡献扶持申请书  

  * 承诺函

  * 申请人信息汇总表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 新引进人才扶持

  * 前海总部企业新引进人才扶持申请书 

  * 承诺函

  * 申请人信息汇总表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

  * 申请人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入账凭证

  (五)总部企业培育扶持

  1.前海总部企业培育扶持申请书

  2.承诺函

  3.提供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信息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信息

  三、动态评估

  已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每年第一次资金申报前都需进行资格复核(动态评估和资金申报同时进行)。根据认定上年度的核心指标为评估基准,除填写表格外,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1.综合型企业总部/港资综合型总部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2.金融企业总部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 现代物流企业总部/港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 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4.其他功能型/港资其他功能型

  根据认定当年的条件提交,*为必要材料

  *- 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工商股东信息证明

  - 管理资产规模相关材料

  5. 专业机构总部(港资专业机构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6.独角兽企业总部

  - 融资协议

  - 验资证明或资金到账凭证

  7.参照总部待遇

  - 上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纳税证明

  四、扶持金额补差

  1.前海合作区内空间租赁协议

  2.房租发票

  注: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所有材料的留存扫描件以备后续翻查及上传系统)

  五、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首次申报企业总部认定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办事14号窗口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他扶持资金申请,在5月8日后在系统提交材料。

  (二)材料核查

  主办部门对核查材料是否齐备,交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按实施细则进行核查。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扶持合同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扶持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资金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一般账户中。属个人扶持的,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企业收到资金后再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留存拨付记录。

  六、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企业在申报、执行总部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